转发《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1B11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2008/05/16 葫芦岛市招投标监管网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1B11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省建设厅:
现就王耀婕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呼唤相关部门准确适用法律》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关于招标公告发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台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年4号),明确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即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也明确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定发布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160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管网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46号),明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并发布项目招标公告等相关信息。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发展改革委于2005年面向社会发布《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告》(2005年第1号),对我省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媒介进行了重新确认,指定“一网一报”,即《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日报》为发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自2006年初启用以来,通过该网发布的招标相关信息逐年增加,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在实现招标信息全社会共享,提高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对招标公告制度的严格执行,严肃公告发布制度。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国家或本省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对于不在政府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单位,省、市发展改革委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我省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欢迎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指导和帮助。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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